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180號
PCDV,112,補,2180,2023120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80號
聲 請 人 李姿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岩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
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1/1頁


參考資料
岩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