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173號
PCDV,112,補,2173,2023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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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陳美華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北門○○○000○
○○
被 告 佳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慧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903萬0,6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萬1,552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萬1,052元。
茲限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
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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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