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172號
PCDV,112,補,2172,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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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72號
原 告 楊華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九整合設計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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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九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