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10號
原 告 周汶凱
被 告 九九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孝育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2,87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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