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32號
抗 告 人 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怡慧
相 對 人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
年11月22日本院112年度補字第2032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1,000元;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者免徵
。」,則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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