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信託關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990號
PCDV,112,補,1990,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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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90號
聲 請 人 顏國秉
相 對 人 顏國忠
顏麗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及指定信託受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
)2,000 元(解任及選任為不同之聲請,各徵1,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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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