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826號
PCDV,112,補,1826,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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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26號
原 告 駱秋英
被 告 楊壹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
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
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
分配額定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70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起訴主張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78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分
配表,債權次序17少分配新臺幣(下同)982,436元給原告、債
權次序18少分配8,717元給原告,卻依債權次序20發還剩餘金額6
,651,304元予被告,顯見尚有餘額可供分配,原告上開短少部分
乃權益遭受侵害等語,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
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991,153元【計算式:982,436元+8,717元=991,1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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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