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716號
PCDV,112,補,1716,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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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16號
原 告 陳品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之用戶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
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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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