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4年度,269號
TPHV,94,上,269,2005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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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南雪貞律師
被上訴人  德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被上訴人  華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福慶
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律師
      吳巧玲律師
被上訴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月
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中華民國91年1月17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至91年2月14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遲至同年4月25日(91年3月8日之上訴狀並無上訴人甲○○之簽名或蓋章),始行到院,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永昌                法 官 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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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