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52號
PCDV,112,補,1452,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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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52號
原 告 詹柏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被 告 周玉典
陳美華
陳根禮
呂陳玉綿
呂天時
呂學圖
周英奇
陳盈光
陳盈州
呂明龍
孫梅雪
呂學明

陳志偉
陳敬元
陳啟元
周宜
周宜興
周森進
周有志
周志重
周大全
呂孟如
呂靜淑

呂學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 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鄰地 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而 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從而鄰地通行 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 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 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 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袋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不明時, 應可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不明 時,核定該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即以申報地價4%為其1年 之權利價值,以7年計算之價值標準,核算其土地因通行鄰 地所增價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60號裁定意旨參照 )。原告未提出估價報告查報其所有甲地通行乙地所增加價 額,因鄰地通行權與民法第851條之不動產役權關於以他人 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性質相近,可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 49條第3項關於估算不動產役權價值之規定,以乙地(供役地 )於起訴時之申報地價×100平方公尺(通行面積)×4%×7年,核 定本件甲地(需役地)因通行乙地之訴訟標的價額。至聲明第 1項後段請求被告不得在通行範圍內為營建、設置障礙物或 為其他妨礙原告人、車通行之行為,係確認通行權存在之必 然結果,故無須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參照)。二、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原告所有新北市○○區○○段00 0地號土地,就如附表一至六所示被告及其各所有之土地, 各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面積有通行權存在,並應容忍原告於 其主張各如附表一至六各土地範圍內埔設道路、埋設水電、 瓦斯等民生管線及排水溝渠,並不得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 則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依上開說明計算如附表一至六 所示,為67,578元。又原告備位聲明請求:確認原告所有新 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就如附表七至九所示被告及其 各所有之土地,各如附表七至九所示之面積有通行權存在, 並應容忍原告於其主張各如附表七至九各土地範圍內埔設道 路、埋設水電、瓦斯等民生管線及排水溝渠,並不得妨礙原 告通行之行為。則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依上開說明計



算如附表七至九所示,為120,109元。原告所有之土地分別 因先、備位通行方案,各增加土地價值為67,758元、120,10 9元,又該先、備位請求均係為滿足原告對外通行之同一經 濟目的所設,其訴訟標的有競合之情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0,1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附表一              
編號 所有人(被告) 土地地號 申報地價(以公告地價80%計之) (新臺幣) 原告主張通行面積 因通行被告土地所增價額(新臺幣)(計算式:申報地價×通行面積×年息4% ×7年,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2,114元 5㎡(編號A) 2,960元 附表二                   編號 所有人(被告) 土地地號 申報地價(以公告地價80%計之) (新臺幣) 原告主張通行面積 因通行被告土地所增價額(新臺幣)(計算式:申報地價×通行面積×年息4% ×7年) 1 周玉典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480元 26㎡(編號B) 18,084元 附表三              
編號 所有人(被告) 土地地號 申報地價(以公告地價80%計之) (新臺幣) 原告主張通行面積 因通行被告土地所增價額(新臺幣)(計算式:申報地價×通行面積×年息4% ×7年,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陳美華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559元 160㎡(編號C、E) 25,043元 2 陳根禮 3 呂陳玉綿 4 呂學圖 5 周英奇 6 陳盈光 7 陳盈州 8 呂明龍 9 孫梅雪 10 呂學明 11 陳志偉 12 陳敬元 13 陳啟元 14 呂靜淑 15 呂學仁 附表四              
編號 所有人(被告) 土地地號 申報地價(以公告地價80%計之) (新臺幣) 原告主張通行面積 因通行被告土地所增價額(新臺幣)(計算式:申報地價×通行面積×年息4% ×7年,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周森進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544元 8㎡(編號D) 1,219元 2 陳根禮 3 呂陳玉綿 4 呂學圖 5 周英奇 6 陳盈光 7 陳盈州 8 呂明龍 9 孫梅雪 10 呂學明 11 陳志偉 12 陳敬元 13 陳啟元 14 呂靜淑 15 呂學仁 附表五              
編號 所有人(被告) 土地地號 申報地價(以公告地價80%計之) (新臺幣) 原告主張通行面積 因通行被告土地所增價額(新臺幣)(計算式:申報地價×通行面積×年息4% ×7年) 1 呂學圖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520元 25㎡(編號F) 10,640元 2 陳盈州 3 呂明龍 4 陳敬元 附表六            
編號 所有人(被告) 土地地號 申報地價(以公告地價80%計之) (新臺幣) 原告主張通行面積 因通行被告土地所增價額(新臺幣)(計算式:申報地價×通行面積×年息4% ×7年) 1 周宜寅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3,440元 10㎡(編號G) 9,632元 2 周宜興 附表七                  編號 所有人(被告) 土地地號 申報地價(以公告地價80%計之) (新臺幣) 原告主張通行面積 因通行被告土地所增價額(新臺幣)(計算式:申報地價×通行面積×年息4% ×7年) 1 周森進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304元 125㎡(編號H) 10,640元 附表八              
編號 所有人(被告) 土地地號 申報地價(以公告地價80%計之) (新臺幣) 原告主張通行面積 因通行被告土地所增價額(新臺幣)(計算式:申報地價×通行面積×年息4% ×7年) 1 周森進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480元 127㎡(編號I) 88,189元 2 周有志 3 周玉典 4 周志重 5 周大全 附表九              
編號 所有人(被告) 土地地號 申報地價(以公告地價80%計之) (新臺幣) 原告主張通行面積(編號J) 因通行被告土地所增價額(新臺幣)(計算式:申報地價×通行面積×年息4% ×7年) 1 周玉典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520元 50㎡ 21,280元 2 周志重 3 周大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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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