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619號
PCDV,112,監宣,619,20231219,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侯培源

代 理 人 林靜文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侯創傑
關 係 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李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所為112年度監宣字第619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二、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候創傑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於民 國112 年9月6 日死亡,有候創傑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在 卷可稽。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裁定撤 銷本院於112 年9月19日所為112年度監宣字第619 號民事裁 定,並依同法第171 條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詩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