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海琪
代 理 人 鄧又輔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何宣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債務人聲請免責,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海琪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個月低於 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第1項延長期 限顯有重大困難者,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 額2/3,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 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 。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更生方案履行顯有困難,即便法院延長其期 限,亦無履行之可能時,更生程序已屬不能繼續,原宜由法 院斟酌情形,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惟更生方案履行困難如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且其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復已達原定數 額2/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亦已逾依清算程序 所得受償之總額,此際,債權人之權益實已獲得保障,如強 令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剝奪其更生之機會,未免過苛,爰 明定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以裁定免除該未依更生方案履 行之債務(消債條例第75條第3項立法理由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5日以104年度司 執消債更字第277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嗣於105年3月3日裁
定更正部分內容),惟因體況不佳無法從事全職工作,收入 減少,實在無力繼續履行更生方案,又債權人受償均已達更 生方案原定數額2/3,爰依消債條例第75條第3項規定,聲請 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40號裁定自000年0月0 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下稱司 事官)於105年2月15日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7號裁定 認可更生方案(於105年3月3日裁定更正部分內容),已告 確定,更生方案履行方式為自105年10月起,每月為1期,共 計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500元,分6年清償61萬 2,000元。聲請人嗣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經司事官 於110年4月12日以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0號裁定,准許更 生方案履行期限延長2年(即110年1月至111年12月停止履行 ),自112年1月起繼續履行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104年 度消債更字第240號、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7號、110年 度司消債聲字第10號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75 條第3項規定聲請免責,本院應審究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 是否顯有重大困難,及各債權人之受償總額有無達更生方案 原定數額之2/3,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 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等要件。至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 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事由,則與聲請人應否免責無涉,合先 敘明。
㈡聲請人稱其於107年3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擔任美甲師,嗣因 體況不佳而離職,僅能透過兼職打工方式,賺取月薪約1萬 元等情,業據提出服務證明書、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檢 查報告為憑,足見聲請人罹患人眼力疲勞、右眼青光眼、慢 性病毒性B型肝炎、胃潰瘍、憂鬱症、焦慮症等疾病,是否 能繼續從事美甲師工作,不無疑問。又以聲請人此期間勞保 加保於臺北市理燙髮美容業職業工會之最高投保薪資2萬1,9 00元計算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40 號裁定認定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萬7,560元後,連續3個月 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8,500元,是依消債條例第75條 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人應已符合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之情形。惟聲請人前經本院准許之延 長更生履行期間共計已達法定最長期限2年,無法再予延長 ,自可認其聲請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另聲請人名下無任 何財產,有全國財產税總歸戶財產杳詢清單可稽,亦足徵債 權人得依清算程序受償之金額為0元。復依債權人所陳報聲 請人於更生方案認可後之清償金額如附表所示,總計為43萬
2,750元,經核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原更生方 案所定數額2/3,自符合消債條例第75條第3項之要件。聲請 人據此聲請免責,當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情事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且所提更生方案,業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惟嗣後因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聲請法院裁定 延長履行期限亦顯有困難,且其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均已達 原定數額2/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亦已逾依清 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與消債條例第75條第3項之要件要 無不合。從而,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75條第3項規定聲請免 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附表:
編 號 債權人 依更生方 案每月受 償金額 依更生方 案應受償 之總金額 受償總金 額之2/3 已受償金額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3元 1萬0,296元 6,864元 7,301元 2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77元 7萬0,344元 4萬6,896元 4萬9,882元 3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移轉予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5元 5萬5,800元 3萬7,200元 3萬9,525元 4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移轉予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49元 5萬3,928元 3萬5,952元 3萬8,199元 5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39元 10萬3,608元 6萬9,072元 7萬3,474元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9元 2萬5,848元 1萬7,232元 1萬8,377元 7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45元 11萬1,240元 7萬4,160元 7萬8,886元 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4元 4萬3,488元 2萬8,992元 2萬9,634元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4元 7萬8,768元 5萬2,512元 5萬5,858元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5元 5萬8,680元 3萬9,120元 4萬1,614元 合 計 8,500元 61萬2,000元 40萬8,000元 43萬2,750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