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2年度,73號
PCDV,112,消債清,73,2023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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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舒雅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楊舒雅自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 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 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 ,以命令增減之;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 ,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 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 調解;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 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2條、第3條、第151條 第1項、第83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5年內從事小規模 營業活動,債務總金額約新臺幣(下同)2581萬1973元,有 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因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曾向其住、居 所地之新北市新莊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而於 民國111年9月8日調解不成立。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務人清冊、調解不 成立證明書影本、111年10月5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影本、西元2022年6月29日開戶至西元2023年2月14日之 彰化銀行五股工業區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彰化銀行薪資 戶至111年6月21日存摺內頁影本、台北富邦銀行至109年10 月22日存摺內頁影本、第一銀行建成分行至111年6月21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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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又依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財產目錄及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並非毫無任何具清算價 值之財產可供清算,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本院認尚有 進行清算之實益,故不依消債條例第85條之規定同時終止清 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四、末者,法院終止清算程序後,聲請人之債務並非當然免除, 仍應由法院斟酌消債條例有關免責之規定,例如消債條例第 133條、第134條、第135條等,依職權認定是否裁定免責, 故法院終止清算程序後,聲請人雖有免責之機會,惟其財產 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如係因上述條例所定不可免責之事 由所致,法院即非當然為免責之裁定,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 仍應負清償之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2年12月18日上午11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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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亨欣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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