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550號
PCDV,112,消債更,550,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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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廖順益
代 理 人 林士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 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 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 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計算式:依聲 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 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7人×51元×10份=3,570元】,並指 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 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仍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 務為何?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 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 郵務送達費。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 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 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 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 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 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五、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 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其現名下 之有效保單中是否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如有 ,請提出該保險契約影本,並敘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解 約金」之額數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六、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12年7月24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年內 (110年7月24日至112年7月23日)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 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 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年 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 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 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 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狀況、每月薪資收入情形,並提出11 1年7月至112年7月之每月薪資所得相關資料(如在職證明、 薪資清單、薪資袋、薪資明細、薪轉存摺影本等)。八、請說明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居住於現址?如係租賃關係,請 提出最新租賃契約。並請說明與何人同住?與同住之人關係 為何?每月租金、水電瓦斯費是否有與同住之人共同分擔? 分擔比例為何?
九、請聲請人就所提列父親及母親扶養費,每月共計3,000元, 提出扶養費數額之計算方式(即每月支出扶養費之項目及金 額),並陳報是否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即其他兄弟姊妹共同分 擔?分擔金額為何?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並請提 出父親及母親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與 職業、所得等資料。另聲請人應陳報應受扶養人為扶養親屬 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影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所得資料 清單,並請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於聲請人提 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證明文件。十、請聲請人說明父親及母親是否領有勞退金、老年給付等津貼 ?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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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