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389號
PCDV,112,消債更,389,2023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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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黃傑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
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8+1)×43×10=3870);
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
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
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
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
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12年7月27日)回溯5年內之
每月營業額資料(特別就其中「弘蔚有限公司」部分,提出
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7月27日止,營業稅申報資料)。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
何時及何原因自陳無擔保負債總額共227萬元。
四、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
商卻毀諾之「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
文件」。
五、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
元之證明文件
六、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10年7月28日起至112年7月
27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
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
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陳報聲請前2年內及迄今收入(含贍養費、獎金、津貼、保
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
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最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製發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倘有
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陳報聲請前2年內及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
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但已含勞、健保)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同住人員之關
係、人數等。應證明聲請人及應受其扶養人必要支出確實
超過以110至112年新北市最低生活費(已含食、衣、住、行
、勞、健保費等)標準每人每月1萬5600元、1萬5800元、1
萬6000元計算之必要。或請釋明無需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之一
部或全部。如聲請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有其他特殊情事,
無須負擔自己或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欲
將節餘用於清償債務等。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九、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
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
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
回金額各為若干))。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依法應受扶養人之國稅局財產、最近2年所得清單及2年內完
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
併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
證明文件。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
十一、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
人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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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