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2年度,107號
PCDV,112,家聲,107,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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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2年度
家繼訴字第7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家繼訴字第七O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 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 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0號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確認系爭事件 民國112年8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內容,以保障當事人 之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 用。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 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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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