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2年度,37號
PCDV,112,家繼簡,37,2023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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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3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蔣郁瑤


關係人(原告之債務人,即被代位訴訟人)
周玥泠


被 告 江景村


江滿祝

張江瑞英




江哲正

周淑女

黃靄如

李黃寶珠

王光晨

訴訟代理人 王文忠
被 告 王光陽


王文範

王淑範


黃漢龍

黃芷芬



鄭健堂


鄭麗萱


黃興文


江月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
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3頁第23行、第4頁第13行及第23行,關於「王光陽」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光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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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