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3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蔣郁瑤
關係人(原告之債務人,即被代位訴訟人)
周玥泠
被 告 江景村
江滿祝
張江瑞英
江哲正
周淑女
黃靄如
李黃寶珠
王光晨
訴訟代理人 王文忠
被 告 王光陽
王文範
王淑範
黃漢龍
黃芷芬
鄭健堂
鄭麗萱
黃興文
江月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
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3頁第23行、第4頁第13行及第23行,關於「王光陽」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光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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