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事聲字,112年度,9號
PCDV,112,家事聲,9,2023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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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事聲字第9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鍾金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鍾金裕鍾漢正鍾漢建鍾昇志鍾惠萍
鍾宜庭間因確定訴訟費用額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
2年11月17日所為112年度家事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
告。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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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