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文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賴柏全
法定代理人 賴鵬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前依鈞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027號假扣押裁定,查 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 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027號 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調閱本 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027號及112年度司執全字第418號假 扣押保全程序暨執行卷查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 起本案訴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亦有相對 人於民國112年11月6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在卷足參,從而, 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 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