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513號
PCDV,112,司聲,513,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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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傅金銘
相 對 人 李棟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064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480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03113),准予變換為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 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480萬元債券,核與本院因106年 度司裁全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 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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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