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4498號
PCDV,112,司繼,4498,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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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498號
聲 請 人 莊耿


莊淑




莊仁聚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莊耿威、莊淑玲為被繼承人莊良 典之兄及妹,聲請人莊仁聚被繼承人莊良典之侄,因被繼 承人於民國112年9月23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 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拋棄繼承權書、繼承 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三、本件聲請人莊耿威、莊淑玲為被繼承人莊良典之兄及妹,聲 請人莊仁聚被繼承人莊良典之侄,被繼承人於112年9月23 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明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被繼承人尚有孫子陳宗漢,其為第 一順位親等在後之繼承人,於本件聲請人112年10月24日聲 明拋棄繼承時,乃至於迄今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 職權查詢戶役政資料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 依上規定,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孫輩陳宗 漢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第三順序繼承人即本件聲 請人莊耿威、莊淑玲尚非法定繼承人,聲請人莊仁聚被繼 承人之侄,依上開規定亦非屬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其等 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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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