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暫時保護令
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512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方雯
相 對 人 方榮誠
方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丙○利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相對人應依本院函示期間至本院板橋院區後棟一樓輔導教室報到接受預防性認知輔導教育。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係聲請人之父,相對人乙○ 係聲請人之弟。相對人甲○○向聲請人索取金錢未果,分別於 民國112年11月8日16時許及同年月17日17時許,偕同相對人 乙○至聲請人新北市○○區○○○路0號1樓住處外守候,相對人等 復不斷傳送訊息及撥打電話,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聲請人 有繼續遭受相對人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虞,為此依家庭暴 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2、4款內 容之暫時保護令等情。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等對其有上開不法侵害行為之情事 ,業據提出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在卷可憑,並有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蘆洲分局調查筆錄、家庭暴力通報表在卷可稽。本院依 聲請人釋明之程度,斟酌家庭暴力發生之情狀,並為免該家 庭暴力之繼續發生,認不經審理程序,先行核發如主文所示 內容之暫時保護令為適當;至聲請人聲請核發其餘內容之暫 時保護令部分,本院認依聲請人釋明之程度,尚不足認有核 發聲請人此部分之暫時保護令之必要,不應准許。惟此部分 於本件暫時保護令核發後,依法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俟該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中再予調查審酌,附此敘明。另 為使相對人瞭解面對爭執時情緒處理與反應模式應有其他平 和選擇,知悉家暴法令之規範目的,懂得多元支持資源之接 近使用方式,讓處於關係衝突中之相對人也能取得必要之協 助關懷與專業諮詢,爰依家庭暴力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3 款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本裁定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