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91953號
PCDV,112,司執,191953,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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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195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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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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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吳竹莉即吳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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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由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高樹鄉,非在本院轄
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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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