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5148號
PCDV,112,司促,35148,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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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5148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債 務 人 吳忠益尚珅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後列證物清單所列之證物全部或其他足釋明債權人對
債務人有如聲請狀所載之債權存在之釋明證據。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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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