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5148號債 權 人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債 務 人 吳忠益即尚珅工程行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後列證物清單所列之證物全部或其他足釋明債權人對 債務人有如聲請狀所載之債權存在之釋明證據。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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