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302號
PCDV,112,勞補,302,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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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02號
原 告 謝福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25萬元(含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休息日
工作工資、休假日工作工資、國定假日工作工資等),原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即1,767元(計算式:2,650元×2/3=1,7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3元(計算式:2,650元
—1,767元=8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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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