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聲 請 人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修蘭
聲 請 人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共 同
代 理 人 賴彥杰律師
廖苡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玉蘭間就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重勞訴字第五號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31日開庭後,核對 開庭筆錄認為有漏載發言情形,爰依規定聲請交付112年7月 31日言詞辯論程序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 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得於具有法律上 利益之情形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又經臺灣高等 法院112年度勞抗字第90號裁定認定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應予准許,爰依該裁定意旨予以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 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 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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