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160號
PCDV,112,勞執,160,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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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李彥德
楊盛
陳怡芬
劉鵑
邵麗霞
連峻
郭嘉琪
張恩綺
相 對 人 法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玲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如附表之調解成立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26日 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 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李彥德等8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影本、聲請人薪轉存摺影本在卷為證,堪信為真,且 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



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 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 金額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聲請人 調解成立金額 1 李彥德 332,108元 2 楊盛泰 251,914元  3 陳怡芬 249,164元 4 劉鵑 33,751元 5 邵麗霞 34,733元 6 連峻堯 65,777元 7 郭嘉琪 218,285元 8 張恩綺 217,7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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