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157號
PCDV,112,勞執,157,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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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潘偉民

相 對 人 陳祿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26日經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為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20 ,000元在案,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准以強制執行等語,並 提出新北市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一份為證。
二、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新北市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所 載,與聲請人成立上開勞資爭議調解者,乃係宜霖業有限 公司,並非本件之相對人,相對人當時僅係該公司之負責人 ,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 院對相對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尚屬無據,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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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