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156號
PCDV,112,勞執,156,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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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林育伶
相 對 人 郭金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2年2月17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未能請領失業給付賠償206,400元,勞方同意資方分六期給付,於勞方提供投保紀錄後,資方按期給付失業津貼補助款34,400元,如勞方已覓得新職務,即應通知資方,資方無庸再行給付失業給付賠償」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陸仟肆佰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其中壹拾萬參仟貳佰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 年2月17日經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 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失業給付賠償206,40 0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勞資 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如主文所示內容之 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 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聲請人依首揭 條文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失業給付賠償之調解成立部分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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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