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155號
PCDV,112,勞執,155,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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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陳輝雄

相 對 人 捷運學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湘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元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延長工時工資、勞 工退休金等爭議,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 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 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萬元( 含延長工時工資、未提繳勞退6%),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延長工時工資、勞工退休金等爭 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 112年10月27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 方同意就本案(延長工時工資、未提繳勞退6%)由資方給付 60,000元和解,勞方同意資方分兩期給付,資方應於112年1 1月15日給付第一期30,000元、112年12月15日給付第二期30 ,000元,前述分期資方應將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上 述分期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加計法定利息。」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合作金庫 銀行土城分行存摺封面等件為證,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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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