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425號
PCDV,111,重訴,425,2023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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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2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碩律師
被 告 陳王添
訴訟代理人 黃世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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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