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2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碩律師
被 告 陳王添
訴訟代理人 黃世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