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305號
PCDV,111,重訴,305,20231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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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淑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青娜
吳淑芬
歐茂
許春霞
郭逸倫

游明珠

胡月妹
李米珠
吳玉蓮
李秋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
3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39,25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03,0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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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