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35號
PCDV,111,重訴,135,2023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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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原 告 陳珍蓮

訴訟代理人 吳挺絹律師
被 告 談君凡
訴訟代理人 陶秋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程序事項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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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