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5號原 告 陳珍蓮 訴訟代理人 吳挺絹律師 被 告 談君凡 訴訟代理人 陶秋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有程序事項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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