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原 告 陳德禧
訴訟代理人 蘇子良律師
被 告 方偉鑫
方瑋寧
追加被告 方寶慶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卓敏律師
賴志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欠明暸,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