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11年度,6號
PCDV,111,訴更一,6,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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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原 告 陳德禧
訴訟代理人 蘇子良律師
被 告 方偉鑫


方瑋寧
追加被告 方寶慶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卓敏律師
賴志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欠明暸,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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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