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951號
PCDV,111,訴,2951,2023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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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51號
上 訴 人 劉仲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逾期不繳納上訴費,駁回本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若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 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 、第4款及第442條第2、3項分別著有規定。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聲 明,並未記載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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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