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139號
PCDV,111,訴,2139,2023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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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39號
上 訴 人 林世文
林招榮

被上訴人 李傅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2139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 萬6,64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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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