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2號
原 告 文華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君如
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律師
被 告 鉦泰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
二、次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 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亦有明定。 查,本件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具狀解除委 任,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法定代理權應已消滅,且本件 訴訟程序在有新任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惟為促進訴訟,爰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個月內,參酌民 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另行聲請本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併此 敘明。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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