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8年度,4號
PCDV,108,醫,4,2023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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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桂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蘇瑋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11月16日本院108年度醫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8,0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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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