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487號
PCDV,108,訴,3487,2023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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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87號
原 告 邱宸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代理人 翁毓琦律師
被 告 洪明秋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
被 告 陳志標

被 告 林芓澐(原名:林薔薇

被 告 鄭曜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洪明秋陳志標等二人涉有犯罪嫌疑,牽涉本 訴訟事件之裁判,現在本院刑事庭審理中,命在刑事訴訟終 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之第一審判決已於 民國112年11月15日宣判,有電話紀錄可參;且本件自108年 12月繫屬迄今已歷約4年,應認為有續行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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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