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07號
原 告 郭秋香
被 告 高偉安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7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