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387號
原 告 陳三介
被 告 錢昱叡
闕元真
呂毅德
黃郁明
陳玄珈
張景訓
鄭仁偉
范展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於本院112年
度金訴字第1160號一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對被告錢昱叡、闕元真、呂毅德、黃郁明、陳玄珈、 張景訓、鄭仁偉、范展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60號案件,上開被告未據檢察官 起訴於本案,即非本案被告,且非本案所認定之共犯,此有 起訴書在卷可稽,自非屬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 償責任之人,是原告對被告錢昱叡、闕元真、呂毅德、黃郁 明、陳玄珈、張景訓、鄭仁偉、范展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併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孟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