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363號
原 告 吳泯儒
被 告 翁子珽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75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2年11月7日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定112年12月5日宣判。原告於112年11月27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然不符合前述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