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62號
原 告 林錦河
被 告 李華瑋
黃嘉盈
上列被告李華瑋、黃嘉盈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