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988號
PCDM,112,附民,1988,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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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988號
原 告 余麗梅
被 告 周書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56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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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