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707號
PCDM,112,附民,1707,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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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07號
原 告 吳宣融
被 告 郭祐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46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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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