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653號
PCDM,112,金訴,1653,2023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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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6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贊喆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陳贊喆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 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 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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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