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365號
PCDM,112,金訴,1365,2023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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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3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政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2758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緝字第4372號、第43
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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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