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3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政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2758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緝字第4372號、第43
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