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28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繆坤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46150、52266號、112年度偵字第2713、8852、11703、
11818、14032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5437號),因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繆坤達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繆坤達於本院準備程序 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作為證據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 書及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一至二)。
二、論罪科刑
(一)所犯法條:
被告附表二所示之行為,都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附表三所示之行為, 都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附表二所示之行為,公訴意旨認為亦涉犯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然而,依據被告之供述及李翊 群之證述,李翊群領取包裹交給被告,由被告開拆包裹取 出提款卡測試及更改密碼後,再交付李翊群進行提款,被 告並沒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或去向等洗錢行 為,惟此部分若構成犯罪,因與前述加重詐欺犯行為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三)競合:
1.被告附表三所示之行為,以一行為同時犯3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 規定,應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2.被告分別為附表二、三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四)刑之減輕:
被告就附表三所示之洗錢罪部分坦承犯行,本應依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但因在論罪上 ,必須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斷,已如前述,致使本案無法直接適用前述規定予 以減輕其刑,然而依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 判決意旨,本院仍會將之列為後述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 時之考量因子。
(五)共犯:
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李翊群、「醒醒」、「長江一號 」、「魚魚」、「七」、「一批一批呀」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六)爰審酌:
1.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 危險或損害:被告正值青年,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生活 所需,明知當前詐欺集團橫行,政府窮盡心力追查、防堵 ,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之新聞,竟擔任 詐欺集團「洗車」及「收水」,將李翊群所領取之包裹開 拆,拿出其中的提款卡進行測試及更改密碼,再交付「1 號」李翊群提款,李翊群提領款項後交付「2號」被告, 被告再轉交「3號」真實年籍不詳、暱稱「一批一批呀」 之詐欺集團成員而加以隱匿,嗣經警方調閱監視器而循線 查獲。
2.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被告受有大學 肄業之教育程度,擔任搬運工,日薪約新臺幣(下同)2, 500元,為了想多賺一點錢才做本案行為,目前與母親、 妹妹、姐姐同住,需要扶養母親及有精神疾病之姐姐,為 被告供述在卷(金訴1282卷第152頁)。被告於111年間因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另涉犯多起詐欺及洗錢犯行,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3.犯罪後之態度:被告坦承犯行,惟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 損害,並衡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其薪水抽成的,為提領款項2%等語(偵46 150卷二第50頁背面),雖於準備程序中否認,惟應以距離 案發時間較近之偵查中之供述較為可信,應以此計算被告所
收受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龔昭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周彥憑追加起訴,檢察官陳伯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 1 附表二編號1所示部分 繆坤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 附表二編號2所示部分 繆坤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3 附表二編號3所示部分 繆坤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4 附表三編號1所示部分 繆坤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1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三編號2所示部分 繆坤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6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三編號3所示部分 繆坤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1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三編號4所示部分 繆坤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30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三編號5所示部分 繆坤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9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三編號6所示部分 繆坤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三編號7所示部分 繆坤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三編號8所示部分 繆坤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8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三編號9所示部分 繆坤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9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附表三編號10所示部分 繆坤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表三編號11所示部分 繆坤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7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犯罪時間及犯罪行為 交付金融帳戶時間 金融帳戶 1 (起訴書事實一、㈠) 王妘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6日,透過LINE向王妘蓁佯稱,借貸須提供帳戶云云,致王妘蓁陷於錯誤而將其所申設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寄至新北市○○區○○○街000號之空軍一號貨運店,李翊群再依「長江一號」之指示領取包裹,交付予繆坤達。 111年8月17日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 凱基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 2 (起訴書事實一、㈡) 林芳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1日,透過LINE向林芳秀佯稱,借貸須提供帳戶云云,致林芳秀陷於錯誤而將其所申設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寄至新北市○○區○○○街000號之空軍一號貨運店,李翊群再依「長江一號」之指示領取包裹,交付予繆坤達。 111年9月2日、5日 兆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 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 3 (追加起訴書) 楊世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5日,透過LINE暱稱「蔡經理」向楊世娣佯稱,借貸須提供帳戶云云,致楊世娣陷於錯誤而將其所申設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寄至新北市○○區○○○街000號之空軍一號貨運店,李翊群再依「長江一號」之指示領取包裹,交付予繆坤達。 111年8月17日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犯罪行為及犯罪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匯款金額 車手提領時間 車手提領金額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劉芸菁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分許,佯裝博客來網站客服人員,以電話向劉芸菁佯稱訂單標註錯誤,然先需依指示結清錯誤訂單云云,致劉芸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8日晚上6時21分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 10,989元 111年8月18日晚上6時38分 54,000元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吳培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8日晚上6時5分許,佯裝博客來網站客服人員,以電話向吳培誠佯稱遭他人使用帳號購買,需要依指示解除錯誤訂單云云,致吳培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8晚上6時26分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 13,123元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邱美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0分許,佯裝迪卡儂客服人員,以電話向邱美君佯稱遭他人使用帳號購買,需要依指示解除錯誤訂單云云,致邱美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21日晚上6時14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5,995元 111年8月21日晚上6時33分至35分 60,000元、60,000元、30,000元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 梁少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0分許,佯裝博客來網站客服人員,以電話向梁少玲佯稱重複扣款,需要依指示解除錯誤訂單云云,致梁少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21日晚上6時20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125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2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9,989元 111年8月21日晚上6時6分至7分 60,000元、60,000元、30,000元 111年8月21日18時12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9,989元 111年8月21日晚上7時10分至11分 60,000元、60,000元、30,000元 5 (起訴書附表編號5) 洪淑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8分許,佯裝鞋全家福客服人員,以電話向洪淑芬佯稱信用卡會自動扣款,需要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洪淑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0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985元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9分至晚上6時32分 60,000元、39,000元、25,000元、26,000元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3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985元 6 (起訴書附表編號6) 黃科畯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0分許,佯裝鞋全家福客服人員,以電話向黃科畯佯稱因為工作人員疏失遭連續扣款,需要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黃科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6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985元 7 (起訴書附表編號7) 蔡翔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6日某時許,佯裝鞋商,以電話向蔡翔安佯稱因為操作錯誤導致重複扣款云云,致蔡翔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6日晚上6時21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132元 8 (起訴書附表編號8) 羅家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6日晚上7時35分許,佯裝鞋全家福客服人員,以電話向羅家豐佯稱因遭駭客入侵,遭他人多訂一筆訂單,需要依指示解除訂單云云,致羅家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6日晚上9時3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989元 111年9月6日晚上9時59分、晚上10時0分 60,000元、60,000元 111年9月6日晚上9時26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5,008元 111年9月7日凌晨0時3分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999元 111年9月7日凌晨0時18分至22分 20,005元、 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13,005元 9 (起訴書附表編號9) 顏利真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6分許,佯裝博客來網站客服人員,以電話向顏利真佯稱訂單條碼錯誤導致扣款,需要依指示解除錯誤訂單云云,致顏利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6日晚上10時3分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49,986元 111年9月6日晚上10時10分至15分 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 111年9月6日晚上10時5分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49,984元 10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余佳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6日晚上8時8分許,佯裝博客來網站客服人員,以電話向余佳穎佯稱:系統遭駭客入侵,需要依指示解除錯誤訂單云云,致余佳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7日凌晨0時1分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0,004元 111年9月7日凌晨0時8分至13分 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9,005元 11(追加起訴書) 游雅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8日某時許,佯裝迪卡儂網站客服人員,以電話向游雅玲佯稱網購商品設定錯誤,需要依指示解除錯誤訂單云云,致游雅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8日晚上7時17分許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 49,989元 111年9月18日晚上7時22分至24分 60,000元、60,000元、30,000元 111年9月18日晚上7時18分許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 49,989元 111年9月18日晚上10時54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 4,002元 111年8月19日凌晨0時29分 100,000元 --------------------------------------------------------附件一: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6150號
111年度偵字第52266號
112年度偵字第2713號
112年度偵字第8852號
112年度偵字第11703號
112年度偵字第11818號
112年度偵字第14032號
被 告 繆坤達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路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翊群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繆坤達、李翊群於民國000年0月間起,加入暱稱「醒醒」、 「長江一號」等三人以上所組成之以實施為手段,具有持續 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集團,由李翊群擔任取簿手、持人頭 帳戶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工作、由繆坤達擔任收 水,竟共同基於洗錢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詐騙集團內之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16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 ,向王妘蓁佯稱:借貸須提供帳戶云云,致王妘蓁陷於錯誤 ,於同年月17日,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空軍一號貨運 店,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寄至新 北市○○區○○○街000號之空軍一號貨運店,嗣李翊群依照「長 江一號」之指示,於同年月18日10時17分許,前往上址,領 取王妘蓁寄送之包裹,再隨即交付給繆坤達。
㈡詐騙集團內之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31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 ,向林芳秀佯稱:借貸須提供帳戶云云,致林芳秀陷於錯誤 ,分別於同年9月2日、5日,將其所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寄至新北市○○區○○○街000號之 空軍一號貨運店。嗣李翊群依照「長江一號」之指示,於同 年月7日10時22分許,前往上址,領取林芳秀寄送之包裹, 再隨即交付給繆坤達。
㈢詐欺集團內之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對附表一所示 之人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施以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 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所指定如附表一所示之 人頭帳戶內,再由「醒醒」、「長江一號」指示李翊群前往 提款,嗣李翊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所示之
詐騙所得贓款,並將所提領贓款交予繆坤達,繆坤達再將贓 款交予依「醒醒」、「長江一號」指定之其他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獲取贓款2%之報酬,並藉此製 造金流斷點,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二、李翊群於000年0月間起,加入暱稱「醒醒」、「長江一號」 等人所組成之以實施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 性集團,由李翊群擔任取簿手、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自動櫃 員機提領款項之工作,共同基於洗錢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
㈠詐欺集團內之不詳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對附表二所 示之人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施以詐術,致附表二所示之人陷 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所指定如附表二所示 之人頭帳戶內,再由「醒醒」、「長江一號」指示楊李翊群 前往提款,嗣李翊群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二所 示之詐騙所得贓款,並將所提領贓款交予其他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暱稱「看三小」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獲取贓款2%之 報酬,並藉此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 在。
㈡詐欺集團內之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某日,向葉乃華佯稱: 求職須提供帳戶云云,致葉乃華陷於錯誤,將其所申設之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寄 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佳翰門市。嗣李翊群 於同年9月15日10時52分許,前往上址,領取葉乃華寄送含 有上開金融卡之包裹,藉此製造金流斷點,隱匿此等犯罪所 得之去向及所在。
三、案經王妘蓁、林芳秀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劉芸 菁、吳培誠、邱美君、梁少玲、洪淑芬、黃科畯、蔡翔安、 羅家豐、顏利真、蔡豐仰、簡利安、謝禾豐、李品宏、高浩 威、黃靜品、陳冠妤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余佳 穎、葉乃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犯罪事實一之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繆坤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繆坤達依詐騙集團成員「醒醒」、「長江一號」之指示,向被告李翊群收取王妘蓁、林芳秀所申設之金融卡及提領之贓款,並將所詐得款項轉交予詐欺集團之事實。 2 被告李翊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李翊群依詐騙集團成員「醒醒」、「長江一號」之指示,於上開時、地領取王妘蓁、林芳秀之包裹,再持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接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時間,在附表一所示之提領地點,先後提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並將所詐得款項轉交予詐欺集團之事實。 3 ⒈告訴人王妘蓁於警詢之證述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⒊告訴人王妘蓁與詐騙集團間之對話紀錄 ⒋寄貨單 證明告訴人王妘蓁遭詐騙,於上開時、地寄送上開包裹至新北市○○區○○○街000號之空軍一號貨運店之事實。 4 ⒈告訴人林芳秀於警詢之證述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⒊告訴人林芳秀與詐騙集團間之對話紀錄、帳戶免責聲明書、合約書 證明告訴人林芳秀遭詐騙,於上開時、地寄送上開包裹至新北市○○區○○○街000號之空軍一號貨運店之事實。 5 ⒈告訴人劉芸菁於警詢之證述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⒊台新銀行匯款明細1紙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方式,對告訴人劉芸菁實施詐術,而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1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之事實。 6 ⒈告訴人吳培誠於警詢之證述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⒊轉帳明細1紙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2所示方式,對告訴人吳培誠實施詐術,而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2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之事實。 7 ⒈告訴人邱美君於警詢之證述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3所示方式,對告訴人邱美君實施詐術,而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3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3所示帳戶之事實。 8 ⒈告訴人梁少玲於警詢之證述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4所示方式,對告訴人梁少玲實施詐術,而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4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4所示帳戶之事實。 9 ⒈告訴人洪淑芬於警詢之證述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⒊存摺翻拍畫面1張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5所示方式,對告訴人洪淑芬實施詐術,而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5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5所示帳戶之事實。 10 ⒈告訴人黃科畯於警詢之證述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知單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6所示方式,對告訴人黃科畯實施詐術,而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6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6所示帳戶之事實。 11 ⒈告訴人蔡翔安於警詢之證述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7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7所示方式,對告訴人蔡翔安實施詐術,而於附表一編號7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7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7所示帳戶之事實。 12 ⒈告訴人羅家豐於警詢之證述 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 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⒊匯款翻拍畫面1紙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8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8所示方式,對告訴人羅家豐實施詐術,而於附表一編號8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8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8所示帳戶之事實。 13 ⒈告訴人顏利真於警詢之證述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9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9所示方式,對告訴人顏利真實施詐術,而於附表一編號9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9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9所示帳戶之事實。 14 ⒈告訴人余佳穎於警詢之證述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0所示方式,對告訴人余佳穎實施詐術,而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10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0所示帳戶之事實。 15 被告李翊群提領包裹之監視器畫面、空軍一號貨運站簽收簿截圖 證明被告李翊群於111年8月18日10時17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之空軍一號貨運店,領取王妘蓁寄送之包裹之事實。 16 被告李翊群提領包裹之監視器畫面、空軍一號貨運簽收簿截圖 證明被告李翊群於111年9月7日10時22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之空軍一號貨運店,領取林芳秀寄送之包裹之事實。 17 監視器畫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劉芸菁、吳培誠於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帳戶,被告李翊群再於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提領時間,在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提領地點,先後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款項之事實。 18 監視器畫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邱美君、梁少玲於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帳戶,被告李翊群再於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提領時間,在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之提領地點,先後提領如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款項之事實。 19 監視器畫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梁少玲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4所示帳戶,被告李翊群再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提領時間,在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提領地點,先後提領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款項之事實。 20 監視器畫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梁少玲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4所示帳戶,被告李翊群再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提領時間,在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提領地點,先後提領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款項之事實。 21 監視器畫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洪淑芬、黃科畯、蔡翔安於附表一編號5至7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5至7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5至7所示帳戶,被告李翊群再於附表一編號5至7所示提領時間,在附表一編號5至7所示之提領地點,先後提領如附表一編號5至7所示款項之事實。 22 監視器畫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玉山、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領熱點資料 證明告訴人羅家豐於附表一編號8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8所示帳戶,被告李翊群再於附表一編號8所示提領時間,在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提領地點,先後提領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款項之事實。 23 監視器畫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顏利真於附表一編號9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9所示帳戶,被告李翊群再於附表一編號9所示提領時間,在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提領地點,先後提領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款項之事實。 24 監視器畫面、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領熱點資料 證明告訴人余佳穎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10所示帳戶,被告李翊群再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提領時間,在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提領地點,先後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款項之事實。 二、犯罪事實二之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李翊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李翊群依詐騙集團成員「醒醒」、「長江一號」之指示,於上開時、地領取葉乃華之包裹,並持附表二所示帳戶之提款卡接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在附表二所示之提領地點,先後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並將所詐得款項轉交予詐欺集團之事實。 2 ⒈告訴人蔡豐仰於警詢之證述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1所示方式,對告訴人蔡豐仰實施詐術,而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二編號1所示金額至附表二編號1所示帳戶之事實。 3 ⒈告訴人簡利安於警詢之證述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茄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2所示方式,對告訴人簡利安實施詐術,而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二編號2所示金額至附表二編號2所示帳戶之事實。 4 ⒈告訴人謝禾豐於警詢之證述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⒊臺幣活存明細1紙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3所示方式,對告訴人謝禾豐實施詐術,而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二編號3所示金額至附表二編號3所示帳戶之事實。 5 ⒈告訴人李品宏於警詢之證述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⒊匯款翻拍畫面1張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4所示方式,對告訴人李品宏實施詐術,而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二編號4所示金額至附表二編號4所示帳戶之事實。 6 ⒈告訴人高浩威於警詢之證述 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⒊轉帳明細1張、詐騙集團撥打電話之翻拍畫面1紙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5所示方式,對告訴人高浩威實施詐術,而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二編號5所示金額至附表二編號5所示帳戶之事實。 7 ⒈告訴人黃靜品於警詢之證述 ⒉臺中市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⒊轉帳翻拍畫面1紙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二編號6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6所示方式,對告訴人黃靜品實施詐術,而於附表二編號6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二編號6所示金額至附表二編號6所示帳戶之事實。 8 ⒈告訴人陳冠妤於警詢之證述 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⒊網路銀行轉帳翻拍畫面1紙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二編號7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7所示方式,對告訴人陳冠妤實施詐術,而於附表二編號7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二編號7所示金額至附表二編號7所示帳戶之事實。 9 ⒈告訴人葉乃華於警詢之證述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⒊臉書翻拍畫面、統一發票、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查隊111年12月23日職務報告 證明告訴人葉乃華遭詐騙,於上開時、地寄送上開包裹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之事實。 10 監視器畫面、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蔡豐仰、簡利安於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款項至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帳戶,被告李翊群再於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提領時間,在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提領地點,先後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款項之事實。 11 監視器畫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謝禾豐、李品宏、高浩威於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款項至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帳戶,被告李翊群再於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提領時間,在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之提領地點,先後提領如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款項之事實。 12 監視器畫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黃靜品於附表二編號6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款項至附表二編號6所示帳戶,被告李翊群再於附表二編號6所示提領時間,在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提領地點,先後提領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款項之事實。 13 監視器畫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陳冠妤於附表二編號7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款項至附表二編號7所示帳戶,被告李翊群再於附表二編號7所示提領時間,在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提領地點,先後提領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款項之事實。 14 監視器畫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證明被告李翊群於111年9月15日10時5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佳翰門市,領取葉乃華寄送含有兆豐銀行金融卡之包裹。 三、核被告繆坤達、李翊群就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核被告李翊群就犯罪事實二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又被 告2人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醒醒」、「長江一號」及其等 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 以共同正犯。被告繆坤達、李翊群所犯加重詐欺及違反洗錢 防制法罪嫌,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繆 坤達就犯罪事實一各次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 李翊群就犯罪事實一、二各次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均係在不同時間、空間,分別侵害不同之獨立財產監督權 ,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至被告繆坤達、李翊 群本件犯罪所得,請依法沒收或追徵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龔昭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玟潓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款帳號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收水 1 劉芸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8日17時5分許,佯裝博客來網站客服人員,以電話向劉芸菁佯稱:訂單標註錯誤,會給與賠償禮券,然先需依指示結清錯誤訂單款項云云,致劉芸菁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萬989元 111年8月18日18時21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翊群 111年8月18日18時38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五股中興路郵局 繆坤達 2 吳培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8日18時5分許,佯裝博客來網站客服人員,以電話向吳培誠佯稱:遭他人使用帳號購買,需要依指示解除錯誤訂單云云,致吳培誠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萬3,123元 111年8月18日18時26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翊群 111年8月18日18時38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五股中興路郵局 繆坤達 3 邱美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1日15時50分許,佯裝迪卡儂客服人員,以電話向邱美君佯稱:遭他人使用帳號購買,需要依指示解除錯誤訂單云云,致邱美君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3萬5,995元 111年8月21日18時14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翊群 111年8月21日18時33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土城郵局 繆坤達 4 梁少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1日17時10分許,佯裝博客來網站客服人員,以電話向梁少玲佯稱:重複扣款,需要依指示解除錯誤訂單云云,致梁少玲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萬5,125元 111年8月21日18時20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翊群 111年8月21日18時33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土城郵局 繆坤達 14萬9,989元 111年8月21日17時52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翊群 111年8月21日18時6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土城郵局 繆坤達 14萬9,989元 111年8月21日18時12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翊群 111年8月21日19時10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土城學府郵局 繆坤達 5 洪淑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6日16時38分許,佯裝鞋全家福客服人員,以電話向洪淑芬佯稱:信用卡會自動扣款,需要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洪淑芬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4萬9,985元 111年9月6日17時30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翊群 111年9月6日17時39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蘆洲光華路郵局 繆坤達 4萬9,985元 111年9月6日17時33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翊群 111年9月6日17時39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蘆洲光華路郵局 繆坤達 6 黃科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6日17時10分許,佯裝鞋全家福客服人員,以電話向黃科畯佯稱:因為工作人員疏失遭連續扣款,需要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黃科畯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2萬4,985元 111年9月6日17時46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翊群 111年9月6日17時53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蘆洲光華路郵局 繆坤達 7 蔡翔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6日,佯裝鞋商,以電話向蔡翔安佯稱:因為操作錯誤導致重複扣款云云,致蔡翔安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2萬5,132元 111年9月6日18時21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翊群 111年9月6日18時32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蘆洲光華路郵局 繆坤達 8 羅家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6日19時35分許,佯裝鞋全家福客服人員,以電話向羅家豐佯稱:因遭駭客入侵,遭他人多訂一筆訂單,需要依指示解除訂單云云,致羅家豐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萬5,998元 111年9月6日21時3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翊群 111年9月6日21時59分 新北市○○區○○街000號之蘆洲中原路郵局 繆坤達 6萬5,008元 111年9月6日21時26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翊群 111年9月6日21時59分 新北市○○區○○街000號之蘆洲中原路郵局 繆坤達 1萬2,999元 111年9月7日0時3分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翊群 111年9月7日0時18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雅東店 繆坤達 9 顏利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6日16時6分許,佯裝博客來網站客服人員,以電話向顏利真佯稱:訂單條碼錯誤導致扣款,需要依指示解除錯誤訂單云云,致顏利真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4萬9,986元 111年9月6日22時3分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翊群 111年9月6日22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00號之全家超商蘆洲長興店 繆坤達 4萬9,984元 111年9月6日22時5分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翊群 111年9月6日22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00號之全家超商蘆洲長興店 繆坤達 10 余佳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6日20時8分許,佯裝博客來網站客服人員,以電話向余佳穎佯稱:系統遭駭客入侵,需要依指示解除錯誤訂單云云,致余佳穎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5萬4元 111年9月7日0時1分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翊群 111年9月7日0時8分 新北市○○區○○○路0號之全家超商板橋新雅店 繆坤達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款帳號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1 蔡豐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6日17時52分許,佯裝博客來網站客服人員,以電話向蔡豐仰佯稱:個人資料被駭客,導致訂單錯誤云云,致蔡豐仰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4萬9,988元 111年9月6日18時46分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翊群 111年9月6日19時14分 新北市○○區○○街00號之蘆洲統一超商和華店 2 簡利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6日16時26分許,佯裝迪卡儂客服人員,以電話向簡利安佯稱:訂單誤植云云,致簡利安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4,989元 111年9月6日19時21分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翊群 111年9月6日19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之蘆洲統一超商和華店 3 謝禾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8日17時1分許,佯裝迪卡儂客服人員,以電話向謝禾豐佯稱:信用卡誤刷,需要依指示解除訂單云云,致謝禾豐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萬1,036元 111年9月8日18時59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翊群 111年9月8日19時3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北大成門市 4 李品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8日17時31分許,佯裝迪卡儂客服人員,以電話向李品宏佯稱:駭客入侵,訂單多刷15筆信用卡誤刷,需要依指示解除訂單云云,致李品宏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4萬9,989元 111年9月8日18時28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翊群 111年9月8日19時3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北大成門市 3萬9,101元 111年9月8日18時31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翊群 111年9月8日19時3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北大成門市 5 高浩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8日17時9分許,佯裝迪卡儂客服人員,以電話向高浩威佯稱:訂單誤設為分期付款,需要依指示操作網路匯款才能解除設定云云,致高浩威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4萬9,987元 111年9月8日18時29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翊群 111年9月8日19時3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北大成門市 6 黃靜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0日14時27分許,佯裝迪卡儂客服人員,以電話向黃靜品佯稱:被駭客入侵,需要扣錢,需要依指示匯款才能止付云云,致黃靜品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9萬9,040元 111年9月10日16時30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翊群 111年9月10日16時40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佳翰店 7 陳冠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0日14時許,佯裝博客來網站客服人員,以電話向陳冠妤佯稱:客戶資料設定錯誤,需要依指示匯款止付云云,致陳冠妤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4萬5,997元 111年9月10日15時43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翊群 111年9月10日16時10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板橋埔墘郵局 1萬7,123元 111年9月10日15時53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翊群 111年9月10日16時10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板橋埔墘郵局 2萬1,981元 111年9月10日15時56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翊群 111年9月10日16時10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板橋埔墘郵局 3萬5,051元 111年9月10日16時8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翊群 111年9月10日16時10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板橋埔墘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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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5437號
被 告 李翊群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繆坤達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路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快股)審理之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58號案件相牽連,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翊群、繆坤達於民國000年0月間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暱稱「醒醒」、「長江一號」等人所組成之以實施為手 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集團,由李翊群擔任取 簿手、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工作、由 繆坤達擔任收水,其等與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詐 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該集團不詳成 員於111年8月15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經理」向楊 世娣佯稱:借貸須提供帳戶等語,致楊世娣陷於錯誤,於同 年月17日,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空軍一號貨運店 ,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 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寄至新北市 ○○區○○○街000號之空軍一號貨運店,嗣李翊群依照「長江一 號」之指示,於同年月18日10時17分許,前往上址,領取楊 世娣寄送之包裹,再隨即交付給繆坤達測試金融卡及更改密 碼。嗣該集團不詳成員於同年月18日某時許,以網購商品設 定錯誤為由,要求游雅玲依指示操作,致游雅玲陷於錯誤, 於同日19時17分許、19時18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49,9 89元、49,989元至楊世娣上開中華郵政帳戶;於同日22時54 分許,匯款4,002元至楊世娣上開國泰世華帳戶,再由「醒 醒」指示李翊群前往提款,嗣李翊群於同年月18日、19日在 新北市五股區某處提領後交予繆坤達,繆坤達再將贓款交予 依上層集團成員,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二、案經游雅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李翊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李翊群坦承於上開時、地收取包裹後交予被告繆坤達,及持上開金融卡提領之事實。 新北市○○區○○○街000號之空軍一號貨運店監視器畫面6張 ㈡ 被告繆坤達於警詢之供述 被告繆坤達將被告李翊群領取之金融卡測卡及更改密碼後,交予被告李翊群提領之事實。 ㈢ 證人即被害人楊世娣於警詢之證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LINE對話紀錄照片15張 被害人楊世娣遭詐欺集團以上開方式詐欺,而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寄出之事實。 ㈣ 證人即告訴人游雅玲於警詢中之指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一般陳報單各1份、匯款紀錄2份、告訴人手機照片2張 告訴人游雅玲遭詐欺集團以上開方式詐欺,而匯款上揭金額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㈤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 左列帳戶為被害人楊世娣所申辦、及告訴人匯款上揭金額至左列帳戶後旋遭提領之事實。 二、核被告李翊群、繆坤達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條第1項 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
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2人與其 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係以一行 為觸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詐欺取財 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 罪數計算,原則上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之,是被告2 人參與詐騙被害人楊世娣、告訴人游雅玲部分,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被害法益不同,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且第一審辯論終結 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 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2人前因涉嫌詐欺 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6150號、第52266 號、112年度偵字第2713號、第8852號、第11703號、第1181 8號、第14032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快股)以112年 度審金訴字第958號案件(下稱前案)審理中等情,有上開 案件起訴書、被告2人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查 。是本案與前案係屬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 依法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檢 察 官 周彥憑本件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洪惠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