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276號
TCDV,106,司促,22276,201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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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27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葉韓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零貳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
  八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起,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八二,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六四,按月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葉韓勇於民國105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年,以每壹個月為一
    期,共分36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82計算,
    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
    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
    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
    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
    69,022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
    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
    可證。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
    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
    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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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