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緝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清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陳君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6038
號、38052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緝字第4587號、4586號、
4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 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 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辯論終結,原定 於112年12月28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本案卷證繁雜,茲為 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 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